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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骑电动车肇事,一男子被限制禁止使用电动车。日前,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交通肇事案时,对一位80岁的被告人发出了我省首份针对老年被告人的禁止令。

  悲剧的发生

去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,鼎城区许家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80岁的当地人张某驾两轮立马牌电动车在乡村道路行驶过程中,因未注意行车安全,处置问题不当,将同向行走的本村村民钱某撞倒,钱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。

  

事发后

肇事者如实供罪

事发后,张某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,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,归案后,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。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正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庭审判决

  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今年6月22日,鼎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,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5万余元。

同时,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驾驶、使用电动车等交通工具。

  

  禁止令

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,而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。

根据刑法修正案(八)规定,“对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法院可根据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‘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’ ”。

  

  谈及本案,该案承办法官介绍,之所以对张某适用禁止令,是因被告人张某年事已高,又发生过交通事故,虽然我国目前对驾驶电动车没有准驾制度,为了保障被告人张某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,有必要禁止其驾驶电动车等交通工具,据此而适用。

  相关链接

《关于对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有关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摘要

  

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,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、犯罪性质、犯罪手段、犯罪后的悔罪表现、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,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,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、缓刑考验期限内“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”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。

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禁止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、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:

(一)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,禁止设立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;

(二)实施证券犯罪、贷款犯罪、票据犯罪、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,禁止从事证券交易、申领贷款、使用票据或者申领、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;

(三)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,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;

(四)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,违法所得未追缴、退赔到位,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,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;

(五)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;

违反禁止令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;

(二)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,再次违反禁止令的;

(三)违反禁止令,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;

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;

第十三条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,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,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。

(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)

常德晚报记者:谭明

实习编辑:?王颖

二审:李雪芹

终审:胡 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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